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建造房屋,一般难以按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农村房屋下的土地为农村宅基地,虽然当事人在购买该宅基地后缴纳了购买宅基地款,但是其并非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房屋亦未经规划许可,所以房屋并不符合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合法宅基地的要求,所以,当事人关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主张不成立。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或建造农村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城镇居民、外村村民以购买、建造等形式取得房屋,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因此,如果城镇居民或是非本村村民到农村或是其他村庄购买宅基地或是房屋的话,那么由于其并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对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依法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应予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