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移送人民法院。本案的案卷和其他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按照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人民检察院对封存保管的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在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