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享有孩子抚养权的男方不让女方探望孩子,女方有以下解决方式:
1、男女双方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3、女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4、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被中止的女方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