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 ,夫妻共同出资,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此时,该房产已经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理解,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属于子女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离婚时不可以分割。
从监护人的处分权来分析,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子女尽管未成年,父母也不能分割子女的财产。
2、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为该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可能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