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破坏交通工具
4.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5.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6.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资助恐怖活动
7.劫持航空器
8.劫持船只、汽车
9.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1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等
1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