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领取十八个月本人工资的补助金,六级伤残领取16个月本人工资的补助金。职工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安排适当的工作,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需给予每月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