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要明确代位追偿有效期为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三年,取得代位求偿权是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二)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保险人应尽早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行使代位追偿权,防止超过时效。
(三)留意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在符合条件时积极主张权利,使时效重新计算,例如向第三者提出履行请求、保留第三者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