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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后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的范围

提起公诉后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的范围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19 17:49:02 已帮助18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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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后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的范围
这些材料是指公诉人自诉人所指控被告人犯罪相关的证据材料,主要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
如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而与指控犯罪无关的材料以及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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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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