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残疾评定准则即国务院准许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准则》限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要求之一者:
(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组织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效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2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由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2年以上不愈。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2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通常人的水准,并显示适应做法障碍者。
(六)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异样、麻痹所使人体运动功效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意外导致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2年以上功效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不能恢复功效的除外)。
(七)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2.具体评定类别、等级见残疾评定准则,即国务院准许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