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完全履行主要有以下分类:违约瑕疵、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其他的不适当履行。而其他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
(1)履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
(2)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
(3)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