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由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
2、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应按不低于成交价40%计算;
3、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应按全部地价40%计算;
4、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5、有异议的按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价的40%计算。
6、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