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
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
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
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