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生育第一胎子女指标的办理手续: (1)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
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子女的。 (2)男方单位出具初婚证明或从未生育过子女证明,报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3)女方计划生育部门对女方本人和男方婚姻、生育状况审核后,出具第一胎生育指标(三联单),送男方单位盖章。 (4)男方单位盖章后,再次交女方单位盖章。 (5)女方持男、女双方单位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户口簿和第一胎生育指标,到女方户口所有地的
居委会、村委会审核,落实第一胎生育指标。 (6)女方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经审核保存男、女双方单位证明、加盖居委会、村委会计划生育公章,出具第一胎生育指标回执,填写回执日期,由女方在限期内,上交女方单位主管计划生育部门。 (7)女方单位收到第一胎生育指标回执后,此第一胎生育指标方能生效。 (8)女方得到本单位批准,落实第一胎生育指标后,方能怀孕。 (9)无业人员和
农村户口人员和住农村散居居民,第一胎生育指标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初婚或未生育过子女证明,报女方户口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审核,从女方户口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据第一胎生育指标,办理手续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