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登记户主名字,
承包方分户或者
承包人去世才能按政策更改户主姓名。 一、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 1998年第二轮
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登记。全家
销户的土地,收回集体,按机动地处理;
家庭成员中有婚出、迁出、死亡、失踪的仍按原面积
确权登记到户。 二、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 若承包人单独
立户,现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三、土地确权登记 以全面摸清农村土地、房屋的空间属性和权属属性,并建立健全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