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单
处罚金
量刑: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
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
罚金刑;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
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
拘役刑不足以体现
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缓刑: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4、曾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
判刑或
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