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双方
当事人有终止
收养的合意,即养父母、养子女双方都同意
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
收养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如果被
收养人为10周岁以下,无
民事行为能力,则完全由其
送养人作为
法定代理人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收养人为10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解除收养要征得养子女本人的同意;如果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就由养子女自己作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双方终止收养的合意,除了双方都同意终止
收养关系外,双方还应就收养解除后的财产问题达成共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
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