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
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
逃逸,造成现场变动、
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