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上海市企业
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
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
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
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
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
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
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
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