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聚众斗殴1次,双方参与人数达到5人,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双方达到20人以上、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1人,可以增加1个月-2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1人,可以增加3个月-6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次数超过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个月-1年刑期;
(4)聚众斗殴人数超过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个月-2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6个月-1年刑期;
(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