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各位律师:<br>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药品批发的企业,2005年6月15日,我公司从山东一家药品生产厂家(以下简称甲厂)购进一批药品300盒(手续齐全),并于当天将其中的100盒销售给南京的一家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06年1月,在一次药品抽样检查中,乙公司从我公司购进并在南京地区经营的上述药品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药品,因此被药监部门处罚9000余元,但乙公司并未及时通知我公司。2007年12月,我公司财务人员前往乙公司对帐,乙公司有关人员才将此事告知我们,并在其财务帐上将应付给我公司的货款扣减9000余元以冲抵其因药监部门的处罚而造成的损失。请问:如我公司以甲厂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需要可以和我们联系:13512564445对于行政处罚是否可以作为损失追偿,在法律上有时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