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人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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