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建议,解散公司意味着对公司主体以及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全面终结,这种诉求的性质是以消灭市场经营主体为出发,牵涉到各方关系,所以要以用尽其他手段救济后仍不能凑效为前提。
其他救济手段有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强化,司法调解,公司概括转让等。由于公司解散的诉求是一项复杂的诉讼,须慎用,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应当设立调解前置程序或调解必经程序,以促使股东、董事之间达成和解和整顿,比如公司司法程序中还可以责成修订公司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等方式,如果股东之间的意见不能统一的,应当先行以修复信任关系为要点,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保障公司的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