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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后果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后果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3 04:29:26 已帮助26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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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后果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后果未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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