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出租人需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需定期给付租金,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