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对象和时间
之前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人员,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2、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标准的7.6%增加。
(二)适当倾斜:年满70周岁(年龄以本人有效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
3、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筹集列支。
4、工作要求 全市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和增加倾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