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就拖欠工资事宜,依法向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劳动监察大队是执法部门,如经调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事实,其有权责任用人单位立即予以支付。
2、如果劳动者除主张拖欠工资之外,还需要将其他劳动权益一并处理,那么劳动者可就拖欠工资等,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虽然劳动者手里没有劳动合同,但可以搜集其他一些证据,比如银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执业证书,如医师执业证、建造师证等,还有在单位工作期间有单位盖章或者法人签字有劳动者姓名的书面凭据,比如奖状、介绍信等,都可以有效的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