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的过错行为,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不但会给无过错一方带来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会带来精神上的创伤。因此,应当责令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1、有侵害行为。有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有直接侵害无过错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
2、有损害事实。如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一方失眠、易怒、疾病、甚至死亡,或者导致无过错一方的名誉、社会地位的降低或人格的损害等等。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无过错一方的损害是因为有过错一方的行为所引起的。
4、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5、另一方主观上无过错。
三、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几个方面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离婚精神损害行为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包括推定过失的情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不定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过错与责任呈正向关系,所以故意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比过失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大,因此对故意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大于过失侵权的赔偿数额。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包括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根据这些具体情节恶劣程度可以确定损害事实的大小,从而为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提供依据。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这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根据损害后果的轻重,可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大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亦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理由。这种结果包括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如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赔偿或赔偿能力有限,那么应适当减少赔偿的数额。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国各地生活水平不平均,差异较为明显,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在实际生活中,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多是一些在经济上具有明显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成功人士”,往往引起的社会影响也较大,所以也有必要对加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以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七)其他情况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他人的原因造成自己的婚姻进行破裂的话,那么对婚姻有错误的一方可以向其要求进行索赔。具体的索赔金额需要根据双方实际产生的纠纷来进行判断。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赔偿纠纷协商不下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要求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