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陈述是
当事人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或辩论意见的重要途径,也是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事实的重要过程,当事人在开庭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陈述。具体的陈述内容,应该根据自己案情发展,灵活进行。同时,当事人必须了解一点,在
民事诉讼中,当事双方的权力是平等的。
仲裁委员会会依法保护,在庭审时,双方为自己辩解的权力。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
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因此,
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开庭陈述时不但要充分灵活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也要遵守法庭秩序,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有序进行陈述,以免让自身陷入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