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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劳动仲裁判定的事实的效力

如何看待劳动仲裁判定的事实的效力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2-26 09:01:39 已帮助23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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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劳动仲裁判定的事实的效力
1.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人民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不能直接援用,而应当重新审理。
2.对于仲裁委的开庭笔录中记载的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若在无胁迫和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因为事实本身具有客观性,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较强的真实性。
3.对于一方提交的仲裁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承认其证明力
4.这些证据基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性,必须由当事人将这些材料作文证据提交到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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