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贪污受贿辩护专题 > 受贿罪与渎职罪法条竞合要如何处理

受贿罪与渎职罪法条竞合要如何处理

受贿罪与渎职罪法条竞合要如何处理
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024-03-02 04:23:41 已帮助2106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受贿罪与渎职罪法条竞合要如何处理
1、对于法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上,大多主张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也有人主张按吸收原则定罪,既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也有人主张按照择一原则,即“从一重处断”原则,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名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上述主张都有其可取之处,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这些原则都有其实践指导意义。但刑法有明文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对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其他犯罪中的具体个罪与罪的竞合,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法学界亦有上述多种观点。
2、对法条竞合在处理时只能在相竞合的两个条文(犯罪构成)中,选择其中一个而对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不允许对同一行为同时适用两个法条定数罪进行并罚,否则便违反了一行为不二罚”的执法原则(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的具体原则)。具体说来,对为收受财物进而读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将两个部分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定罪处罚,或者就其行为的主要危害性方面按具体的读职罪处罚(收受财物只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不允许对该行为既定罪又定具体的演职罪数罪并罚,否则即犯了一行为二罚”的大忌。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包同贺律师

帮助人数: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