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收养亲姐妹的孩子,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如果是华侨要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7、收养人收养与人,须双方自愿;
8、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