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也有可能得到治愈,又有一些新的疾病将会被发现。因此,我国法律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
2.《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类。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但是此类疾病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也是可以结婚。
(2)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3)指定传染病,在《母婴保健法》第38条也对其范围作了限定,即《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