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以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为标准。
2、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在具体实践中,犯罪数额的大小是行为是否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因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的认定,也是对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认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并没对行为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数额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1996年解释》中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本罪是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果行为人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工作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虚开的,不应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