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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不知道财产怎么分
想离婚。不知道财产怎么分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2-24 21:17:59
已帮助2916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想离婚。不知道财产怎么分
如果是因
离婚
引起的
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
即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
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由夫妻二人均等分割。可以进行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
诉讼
的方式解决。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多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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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想离婚。不知道财产怎么分
王雪英
问题:朋友有一套小产权房,想要抵押,但是不知道能不能抵押,想问问小产权房屋抵押的相关事情。
大家都知道小产权房是不可以缴纳税费和办理土地证的,正常情况下,小产权房也是不可以买卖的。农村小产权房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的自建房办理抵押贷款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办理的。建议网友在办理抵押的贷款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机构办理。农村小产权房能办抵押贷款吗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因为国家不承认,也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小产权房是不可以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的。农村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有哪些条件 农村自建房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一般是可做抵押办贷款的。在这里所指的手续,最重要的就是房屋的产权证。目前我国有部分农村自建房,是仅有土地使用证而没有房屋产权证的,这种情况是无法办贷款的。此外,农村自建房能否做抵押办贷款,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该房屋的使用年限、刚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变现价值等。若是该房屋年限较久或位置不佳,变现价值较低的话,即使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也是无法用作抵押获得贷款的。申请农房抵押贷款的条件:1、借款人户籍必须在申请农房抵押的土地所在县(市、区);2、农房抵押必须经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同意处置证明;3、农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方式、抵押率原则上由债券权(金融机构等)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需要自主协商确定。以上是对小产权房屋抵押的相关解释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我想问婚后我的父母以我的名义在银行贷款买的房子,购房合同上也有我老婆的名字,但还贷款每月都是我父母还的,这样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沈超
问题:我之前在乡下的时候发明了一个产品,我就想申请一下专利防止盗版,我就想知道如何才能撰写好专利申请文件呢
如何才能撰写好专利申请文件通常从属权利要求页包括两部分: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通常先写编号,再重述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例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则引用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可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限定部分紧接在该引用句之后,通常以“其特征是……”开始,然后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张秋萍
问题:求助攻,整理重点,我想知道关于著作权纠纷的相关知识,其中著作权纠纷包括哪些?有什么具体内容?
主张权利的人首先必须是标的物的权利所有人,原告应举证证明自己是所主张著作权的权利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应该如何提供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才算完成举证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首先必须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而且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足以证明的,否则不能就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进行审理。对此,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理解首先应该了解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权利归属的规定的本意,其次要注意结合著作权的特点。 我国相关法律对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明问题做了规定,著作权纠纷包括哪些: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对如何证明著作权人规定了几个规则: 1.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为著作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也就是说,原告举出了其为作品的署名作者的证据,即完成了其为著作权人的证明责任,法官不得再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被告否认原告为著作权人的,应由被告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作者即为著作权人,原告只要证明其为作者就达到证明其为著作权人的效果。 2.原告提交了所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原告为著作权人;被告否认原告为著作权人的,应由被告举出相反的证据反驳。 3.以署名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推定或者以上述证据对权利归属进行证明的,可以被逆转、被推翻。以署名的方式认定作者的身份毕竟是一种推定,在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署名人并非作者的情况下,这种推定可以被逆转。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证据,不能查证属实,或者被告举出了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也可以推翻原告的主张。
朱德遵
问题:我是一个个体户,近些年来生意不太好,想做点别的买卖,正好前几年攒了点钱,听朋友说可以做民间借贷,但是第一次接触,想知道民间借贷利息怎样算合法?
在计算利息时,借款人支付超过4倍的利息后,又要求返还的,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规定的利率超过4倍的,该合同条款无效,出借方受到的利息也应予以退还。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息怎样算合法一定不要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这样才是合法的,否则会导致很多问题。此外,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把利息计算进本金中收取复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利滚利,不然也是不合法的。
姜磊
问题:我把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弄丢了,不知道该怎么办啊,请问一下劳动合同丢失怎么办理?
1. 向公司提出申请, 再签订一份和原来一样的劳动合同, 把遗失情况口头告诉人事部就可以了.2.关于劳动合同丢失怎么办理,其如果是正规单位,肯定帮你补办. 也不会影响你试用期后如期单位帮你缴纳社保金和公积金. 但如果是私营公司,就不好办了.找人事部没用,得赶紧找老板说明情况.
盛跃峰
问题: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有很多的问题不懂,现在想知道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希望有人指教一下
按照法律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柳薇
问题:我老婆最近说要跟我离婚,但是这些年来一直都是我在挣钱,他一直在家里待着,而且她之前婚内出轨过一次,因此这次离婚我是不会给一分钱给她的,请问沧州律师,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手续?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田凯
问题:我的一位朋友因为最近犯罪被法院上诉然后被判了7年的拘留和剥夺7年的政治权利,所以我想知道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呢?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死刑的执行是需要一个时间的过程的,如果没有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就说明他还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样就和执行死刑会发生定义冲突,违背宪法!所以,被判死刑仍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敬
问题:我的朋友之前在一家餐厅工作,为了能让天然气燃烧得更快,就私自的破坏天然气管道,加大管道的面积,后来被警察局给捉获了,被法院判刑了,我就想知道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能取保候审吗?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能取保候审吗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在特定情况下可处判死刑。
王嘉
问题:我前两天去听了一个有关故意杀人的案子,在那里律师上交了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所以我很想知道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胜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的二审辩护人。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上诉人一时气不过,且由于“吸了毒后比较冲动,就拿起放在床底的铁锤敲了他(即被害人)一下”,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但此时,并不能认定上诉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认定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当只是上诉人出于气愤,在毒品的刺激下,要教训一下被害人而已,即只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为,作为本案作案工具的铁锤,并不是上诉人为了杀害被害人而准备的,而是为了追回被传销头目王XX骗去的十几万元钱,准备和王XX打架用的,但后来因架没有打成,上诉人就把铁锤放到了床底下,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预谋,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结合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的上诉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当时上诉人应当是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的,上诉人怎会为了免付300元毒资而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上诉人在毒品刺激下因争吵而用并非事前准备好的铁锤敲被害人并致其死亡(死亡原因未能确定,还可能是另有它因),应该是偶然的而并非事前有预谋的伤害行为。同时,也很难理解在双方相互打斗过程中,一个吸食了毒品,并受毒品强烈刺激,导致精神状态严重恍惚而又异常兴奋的人,会在瞬间内发生从一般伤害意念到杀人故意的重大转变。因此,上诉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应当并不是出于杀人的故意。 -再次,就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李XX被打中后,就拿起旁边的烟灰缸向我砸过来,击中我的头部后掉在地上碎了,我看到他反抗,担心他打我”,“就拿起铁锤朝他的喉咙上横敲了一下,然后就连续对着他的头顶敲了两下”,“又往他胸部敲了两下”,但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这应是上诉人在毒品的刺激作用下导致行为难以自控而持续进行的伤害行为,其并没有刻意追求具体的击打部位,而是打对哪算哪,这敲打行为是随意的而不是刻意的,其目的无非只是为了达到治服对方,使上诉人自己免受打击而已,或许更符合一个人在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恍惚而又兴奋的状态下的心理反应。 -最后,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来看,上诉人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案件材料中,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的第2点分析意见,即“无名氏(亦即被害人)颅脑的机械性损伤严重程度可以认定为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以及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第3点分析意见,即“表明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这两个结论表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并不存在致命性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可能另有它因,但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不应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出现的结果。即恰恰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在被害人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而加速其死亡而已。因为,如果上诉人当时是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话,那么对被害人的侵害下手必然猛、重、狠,且不会在被害人倒地后仅敲其胸部而已,被害人在上诉人持铁锤击打之下也决不会只出现“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及说明不了被害人死因的情况。试问,如果上诉人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理而手持铁锤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所受的损伤能没有致命性的吗?能说明不了死者的死因吗?这正说明了上诉人的加害行为应当只是出于一种带有随意性的伤害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性质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尚可置疑。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意淡化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避而不谈,有失客观公允,导致在认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出现偏差。第一,如前所述,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然而,一审判决在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便认定上诉人因支付毒资问题而“临时起意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影响其杀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显然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上诉人黄XX约被害人李XX一起吸食毒品后,“两人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吵,黄XX遂持铁锤敲打李XX头部和胸腹部,致使李XX死亡”。在理由部分,一审判决描述:“经查,被告人黄XX明知用铁锤敲打他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且多次供述其作案时被害人李XX反击,其很气愤,干脆把李XX杀死。”于是认定上诉人“目的明显,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所谓查明的上述事实,实际上有意淡化了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避而不谈,“干脆把李XX杀死”的描述更是上诉人从未供述过的。这样,无疑加重了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也使得在认定上诉人主观犯意上出现偏差,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有失客观公允的。在辩护人看来,这样对事实的认定,即只因为存在双方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执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未免牵强附会、主观臆断,是有失慎重的。统观全部案卷材料,始终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我们绝不能仅凭上诉人与被害人因毒资问题发生争执,以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就轻易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第二,公诉人提供的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已经证实,被害人受上诉人侵害,不存在致命性损伤,而是死因不明。这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判决无视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仅凭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及存在杀人的客观行为,缺乏充分依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不科学的,是违背法理的,对上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如此定性,有失慎重,实可置疑,难以使之成为铁案。 -综上,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并且只有明显的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无明显的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 -1、一审法院在被害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未免有失慎重,量刑过重。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检验号:F071228)证实了被害人头颅曾经遭受过机械性暴力作用,但是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同时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法尸字【2007】253号《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也证实: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而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则是在被害人死亡后的第二天,上诉人清醒之后,惊慌之下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才临时进行的(当然,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此可见,被害人的死因并不明确,无法确定上诉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即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因上诉人的侵害直接所致。因此,在被害人死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至少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不应当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以坚持贯彻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是事出有因。 -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上诉人和被害人在吸食毒品后,因争吵打斗而引起悲剧的发生。我们都知道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状态会出现恍惚,同时遇到刺激又会异常兴奋,而意志能力却会受到限制,导致行为往往难以自控,上诉人因被害人的回击而加深毒品刺激,在精神既恍惚又兴奋的状态下持续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然,这并不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可以理解的因素。同时,是应当指出上诉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确属违法行为,但就本案而言,其主观恶性还不是很深。此情节希望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给予重视。 -3、案发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其供述和现场指认行为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上诉人也一度表示,希望能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一定的赔偿,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是威严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也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情感伤害,上诉人为此也将付出极大的代价,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但法律也是公平的,上诉人理应受到公正的对待。结合案件事实,根据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罪不应至死,且本案还存在尚可置疑、值得商榷之处,在量刑上更应慎之又慎。人死不能复生,人命关天,审慎为先。谨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基于“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XXX-律师2009 年 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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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08:09:19
你好,可以根据问题依法处理
问题:老公离家出走二十天了,我怀疑和三姐在一起?
包敬立律师
2024-11-23 09:33:27
如果是婚前债务,不会冻结女方财产
问题:男方婚前有债务,婚后会冻结女方财产不?
包敬立律师
2024-11-21 20:11:30
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大概率要返还
问题:4年前婚外情,男方给转了10万,现在男方原配起诉要求归还?
包敬立律师
2024-11-23 09:35:55
按照现在规定,不能办理结婚证
问题:二婚没有户口本能否办理结婚证?
叶清风律师
2024-11-19 16:44:36
我国只能情感上断绝无法血缘上断绝,非养子女关系,也无法法律意义上断绝
问题:我想和儿子断绝关系,需要什么手续?
王朋律师
2024-11-19 15:51:19
可以去民政协商离婚,或到法院起诉离婚
问题:离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
王朋律师
2024-11-19 15:52:26
如果有结婚证,就有继承权
问题:再婚后拆迁安置房,原属男方的,现男去世了,妻子有继承权吗?
王朋律师
2024-11-19 16:01:43
你好,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问题:抚养权归属问题咨询?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1-18 23:30:29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女方怀孕了打掉孩子男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2024-11-18 13:58:26
目前江苏试点异地婚姻登记,可以直接询问民政局所需材料
问题:我们是外地的能不能在本地领结婚证啊都需要什么手续啊?
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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