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辞退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对公司口头辞退,职工应要求出具书面证明。公司不出具的,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出具。在公司出具书面证明之前,应正常出勤,防止公司不承认口头辞退按旷工处理,职工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出勤公司不考勤或者不安排工作的,应自己设法保留相关证据。
2、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