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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程序问题是怎样的呢

刑事律师辩护程序问题是怎样的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0 08:11:04 已帮助27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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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程序问题是怎样的呢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2、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
3)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如经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辩护效果亦非常小,对于被告人当庭所提出的其供述是刑讯逼供所为,人民法院往往以侦查机关出具证据(即公安机关自己书写并加盖公章证实其在侦查活动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以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而认定言词证据有效。这就好比张三借李四的钱,而张三自己书写证明自己没有借李四的钱一样荒唐。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得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这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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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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