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存在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即:因胁迫而结婚的。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的婚姻自撤销之日起婚姻自始无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的婚姻的行政诉求被批准,或者民事诉求被支持的,应当持相关的行政文书或者民事判决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变更成未婚状态。
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