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券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实施的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参照《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已失效)将欺诈客户行为分为10类:
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2、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3、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4、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书;
5、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等;
6、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
7、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
8、发行人或者发行人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
9、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允诺赔偿客户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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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