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具体情况的,看案件严重程度:
(1)涉及刑事案件的,期限基本没法确定。如念斌在看守所呆了八年;
(2)但通常情况下,因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进看守所的,期限为三天,因侦查需要可延长1-4天(即共7天),
如果是团伙、流窜等作案手法的,最长可延长到30天(包括最前面的三天一共30天)。
如果要继续关押,公安局必须在拘留期限内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院审核时间为7天,审核后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不逮捕的话就要放人,但公安局可继续侦查,补充证据后重新报捕。
也就是说从进看守所那天起,最长第38天的时候,就必须是逮捕或者放人。
(3)看守所代执行刑罚的,根据刑期确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