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在法院立案后,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有两种形式。
第一、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申请无理的,则裁定驳回。如果认为该申请理由成立的,则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该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