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行动建议: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权利被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得以启动的本质条件。权利被侵害应当是已发生的确定的法律事实,如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届满而没有履行,如受害人身体被侵害等。
3、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