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应搜集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随后向女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将女方的离婚诉状、相应的证据复印件或复制品、传票送达至男方监所,并由监所协调在监所开庭审理。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伤害夫妻感情的,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受诉人民法院如果查明最终案情属于此种情形或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 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