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决依法享有申诉权。这种申诉属于诉讼申诉,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2、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要求,对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可以由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