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都在国内,且都愿意离婚,则可协商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须提交以下资料:
1.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
2.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一寸照片两张。若一方在国外,且不配合回国 办理离婚手续的也可以采取诉讼程序,但程序相对复杂,立案后,原告方需要在国内委托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将我国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翻译为对应该外国被告国内的文字,后经审查无误后,由该院向省高院发出送达请求书,并将翻译的外文材料和中文材料一并邮寄给省高院,继而由省高院将材料转送到外国被告所属的当地委托其送达,然后由当地将送达证明材料寄回我国,最后确定开庭时间,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