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有:
1、一方有家暴的行为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书等;
2、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的证据,如分居协议;
3、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据;
4、一方出轨的证据,如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邮件、照片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