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信用卡逾期导致的信用记录不良的情况会使当事人进入银行的黑名单,不仅会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出行,而且对于亲属的信用以及就业等方面都会产生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