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
诈骗犯罪,应当以
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
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
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
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
诈骗未遂。诈骗未遂,
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
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