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