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但是如果抵押物被拍买后,所得价款仍然不足以清偿被担保的债权的,剩余未被清偿的部分将会成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