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构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刑法196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刑法196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196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